上海,水果店店主发现自己店门口的一车西瓜不到一周丢了三四十个、共计580多斤,损失约1500元。店主气愤之下报了警,民警找到西瓜大盗时,对方偷来的几百斤西瓜竟然已经被他吃完了。网友调侃:查一查,这货怕不是棒子国来的吧,太能造了!
据法治进行时报道,张某在上海静安区开了一家水果店,天气炎热,西瓜成了最热销的水果之一。

为了吸引顾客,张某除了店里摆放了多个品种的西瓜,还拉来了一皮卡车西瓜放在店门口的路边。放在门口的西瓜普通品种,2块多一斤,平均一个西瓜三四十元。
因为来回搬动太麻烦,张某每天打烊前,都会拿出一块篷布罩在皮卡车上,四角再用绳子捆扎固定好,这样一来,西瓜就被遮盖得严严实实了。
现在治安好,张某一直是这样操作的,从来没有出过差错,可是不久前,他发现盖好的篷布一角的绳子被人割断了,西瓜少了好几个。
张某以为只是谁路过想吃拿了几个,本想就这样算了,可是偷瓜贼好像尝到了甜头,短短5天接连偷了张某4次。
第四次后,张某再也忍不了了,他粗略一统计,短短几天,他竟然丢了三四十个西瓜,差不多五六百斤,预计损失了1500元左右。
张某怒了,这是哪个同行从他这进货来了?欺负人也不能逮着他一个人薅吧!张某一怒之下报了警。
民警一听今天丢了几百斤瓜,立即展开了调查,好在张某店门口有好几个监控,清晰的拍下了偷瓜贼偷瓜的全过程。
原来,连续几天的凌晨1到3点,一个男子准时提着麻袋鬼鬼祟祟溜到张某的皮卡车前,然后掏出小刀割断固定篷布的绳子,再将挑选好的西瓜装进麻袋。
随后,男子将麻袋放到随身携带的小推车上带走,短短几天,男子前后实施了4次盗窃行为。
仅仅2个小时,民警成功破案,并将偷瓜贼黄某一举抓获。
据黄某交代,他无意中发现张某停在路边的车上装满了西瓜,最开始只是想占小便宜偷了几个,结果没听到什么风声,他以为店主没发现,于是胆子越来越大,最后两次每次都偷走十多个,每次重达一两百斤。
让人觉得不可思议的是,几百斤西瓜,黄某被抓获时竟然已经全部吃完了。
有人说,这就是贪心不足蛇吞象,如果只是嘴馋了拿一个两个,一般人也不会计较,黄某像蚂蚁搬家一样,将人家水果店当成自家的一样,不被抓才怪。
有人说,黄某这次该长教训了,偷了这么多应该可以入刑了。
那么,黄某的行为该如何认定,他多次偷盗张某的西瓜,是一般违法行为,还是构成盗窃罪?
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规定,盗窃公私财物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。
一般违法行为中的盗窃,通常指情节较轻、涉案金额较小的盗窃行为。
而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,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构成盗窃罪。
关于数额较大,在不同地区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有不同标准,一般来说达到一定金额即会入罪,而上海地区盗窃金额大于或者等于2000元的就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。
黄某四次盗窃了张某580斤西瓜,金额应该按照实际损失来计算,也就是按张某的成本价算,而不是应该按照卖出价格算。580斤西瓜的成本,必然达不到上海市盗窃罪的量刑标准。
因此,从金额上来看,黄某构不成盗窃罪。其行为更符合一般盗窃违法行为特征。
但是,自从第一次得手后,黄某的胆子越来越大,短短几天内连续4次实施盗窃行为。这种多次盗窃的情节,已经不能简单以占小便宜心态来评判。
虽然黄某盗窃的西瓜价格未达数额较大的标准,但他短期内实施了4次盗窃,不仅给张某造成较大经济损失,更扰乱了社会秩序和市场经营环境。
并且,黄某每次盗窃行为都有一定预谋,如凌晨作案、携带工具割断绳子等,体现出主观故意和行为的连贯性、持续性。
因此,严格来讲,黄某的多次盗窃行为,并非偶尔的轻微违法,而是具有反复性和社会危害性,已经构成了盗窃罪。
最终,因黄某是初犯,且认罪态度良好,且愿意积极赔偿张某的损失,民警只对他处以了行政拘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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